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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2008-04-06 16:20  
九江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为树立“严谨、求实、团结、创新”的校风,维护良好的校园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经教育后对错误认识深刻的,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经教育坚持不改者,开除学籍。

第二条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 对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开除学籍。

第四条  盗窃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应退出赃款、赃物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者;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对打架斗殴者,除负责被殴打致伤者医疗等费用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对策划打架或作伪证者、结伙斗殴为首者、侮辱、殴打教职工者以及勾结校外人员来校殴打或在校外殴打他人者,加重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交司法机关处理。对能主动承认错误并揭发他人者,可适当减轻处分。

对邀老乡、帮派聚众斗殴、打击报复他人及在打架中使用凶器者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使用管制刀具者从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对以下故意破坏公共财物、危害公共安全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在餐厅、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哄闹滋事、砸酒瓶、餐具或不遵守用膳秩序等;

  2.扰乱宿舍、课堂、图书馆、会场、礼堂等公共场所秩序;

  3.因成绩、鉴定、毕业等原因对老师寻衅滋事或不尊重老师,行为恶劣;

4.拒绝、阻碍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

5.在学生宿舍使用热得快、电炉、电热水壶、电热毯、烤火器等大功率电器;

6.在宿舍烧酒精炉、烧杂物及其它使用明火;

7.有意损坏学校的电源线、广播线、数据线,破坏教室教学设备等公共设施;

8.未经有关部门许可擅自使用或搬弄消防器材。

第九条 对不遵守校园管理规定、品行极为恶劣和道德败坏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未经学院许可擅自在校外租房住者,给予记过处分;

2.观看、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及上不健康网站者,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1.在教学和学生生活场所打麻将,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2.污损建筑物或在建筑物(或桌椅、墙壁)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3.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以各种方法冒领他人汇款、包裹、存款者,除退赔全部款物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实习期间伪造处方签字,借用病人名义为自己或他人开药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6.实习期间未经学院批准擅自调换实习单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一条 旷课:累计2天以上,给予警告处分;累计4天以上,给予记过处分;累计6天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予以退学处理。请假未准、擅自离校者按旷课处理。

第十二条 其他违纪行为,酌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 留校察看处分时间为一年。处分期间经教育不思悔改者,开除学籍;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 对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及时调查核实其错误事实,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学校处理(并报学生处备案)。一般情况下,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由二级学院审批,报学生处备案。遇有特殊情况,学生处亦可征求二级学院意见后,作出处分决定。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二级学院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学生处做出审查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其中开除学籍处分报校长批准。

第十五条 凡涉及到学生在校外犯错误或有社会人员参加而给予的处分由保卫部门查明情况,会同有关学院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校。

第十六条 凡受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的同学取消“专升本”推荐资格、取消“推优”、当年“争先创优”、评定奖学金资格。

第十七条 所有对学生的处分须报学生处备案,不得擅自撤消,撤消处分的权限等同于处分权限,每学年六月份集中审批。学生的处分决定和撤消决定一并装入本人档案,并通知学生家长。

第十八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要热情帮助、严格要求。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将思想认识问题同政治立场问题相区别,处分要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暂行规定》提出书面申诉,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

 

点击下载  附:《九江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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