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学院简介 | 党团建设 | 教学工作 | 学科建设 | 精品课程 | 科学研究 | 师资力量 | 学生管理 | 华文教育 | 校友风采 
请输入搜索信息:
当前位置: 首页>>学生管理>>学生管理制度>>正文
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2008-04-01 16:23  
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作为学生干部,不但要有较强的工作能力,更要在日常生活中严格要求自己,端正学习和工作态度。对学生干部的考核分两部分,院(系)干部考核和班干部考核,考核分基本分为80分(操行分)。

一.团委、学生会干部考核条例:

处罚条例

1、无故(包括请假未准,下同)缺席例会,扣操行分10分。无故迟到扣操行分5分。缺席或迟到相加三次或三次以上者,免去职务。
2、无故不参加要求参加的重要活动及各种级别会议,扣操行分10分,无故迟到扣操行分5分。三次或三次以上者,免去职务。
3、请假需事前提交书面请假条,由组织部备案,事后请假一律按缺席计迟到者及时到组织部补到,以免按作缺席处理。
4、工作计划和总结未及时上交,扣操行分10分,不交扣20分。
5、开展活动缺席或表现不积极,推卸责任,扣操行分20分,由于组织不力,活动或其他工作未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每次扣操行分20分,情节恶劣者,免去其职务,并通报批评。
6、有违反校纪校规或院系相关制度的,一律免去其职务。
7、学期末考试有不及格现象的,做劝其辞职处理。

奖励条例

1、对于思想积极向上,能够积极参加各种会议,集体活动,按时按量完成自己工作任务。每月无一例迟到、缺席现象者,每月加5分;
2、对本院团委、学生会工作提出可行性建议并得以实施,或对于其他学生干部在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在例会中提出合理的建议者,奖励操行分3分/次,并视其具体情况给予表彰。
3、组织的活动规范有序、有声有色,得到广泛好评或产生一定影响者,示情况每次加操行分10-20分。
4、个人或所在部门获得相关科技、文化、社会实践活动荣誉,省级或省级以上加20分,校级或校级以上加10分,院级加5分。

关闭窗口
 
您是第 位访客
 

版权所有:文学院